36.1.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未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6.1.5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补充提交;如果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发包人可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
36.1.6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36.2.1 在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报告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36.2.2 发包人有权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但如果承包人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3 质量保证金
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发包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保修
37.1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缺陷责任终止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降低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
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 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整个工程和其中的各个专业工程不同的保修期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2.2 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承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
37.2.3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应当从第34.4款提及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7.3 保修费用
37.3.1 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如果属于因承包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或施工技术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导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合理时间内自费进行修补,按照指令上明确的期限完成修补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修补开始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3.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
37.4 缺陷责任终止
37.4.1 如果承包人已完全履行了本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在第37.2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缺陷责任终止手续。
37.4.2 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38.违约
38.1 发包人违约
38.1.1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第33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按照本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未与承包人按照第33.4.2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暂停本工程或减缓施工进度,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暂停工程或减缓工程进度的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承包人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承包人应当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2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8.1.1项发出的催款通知后的56天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
(2)连续暂停工程超过84天;
(3)独立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发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1.3 承包人停止工作及撤离
根据第38.1.2项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完成为保护已完工程的安全而应当进行的工作及为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后,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向发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人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部分工程;
(4)从现场撤离所有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当损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4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根据第38.1.2项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退还承包履约保函,并支付给承包人按照第 33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由于合同解除而使承包人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未完成工程的利润损失。
38.2 承包人违约
38.2.1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承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开工,又不能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3)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内履行按照第21.4款发出的指令;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5)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6)违反第8.1.9项的要求。
如果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2.2 发包人接收现场
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解除后,随时接收并进驻现场。
除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承包人破产或清盘外,如果发包人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当将任何为本合同而供货或施工的合同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有关供应商或分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反对。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承包人未支付为本合同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便可将有关费用支付给相应供货人或分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运出现场。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执行,发包人可(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运出现场和出售承包人的任何前述资产,并将扣除运出现场和出售过程所发生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收入归还给承包人。
38.2.3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在发包人进行任何此类接收现场和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尽快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和决定:
(1)在上述接收现场与解除合同之时,承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2)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所有权获得转让的承包人的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等的价值。
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在第38.2.2项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价款确定前,发包人不必再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价款后,发包人应当确定其所发生的正当费用金额和其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损失金额;如果该等金额再加上终止合同前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了按照终止合同阶段累计完成工作量所核定的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从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补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的款项或承包人应当归还给发包人的债权;如果前述金额的总数少于前述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应当补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发包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其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在发包人按照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当合同双方未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应当进行或按照合同发包人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果有的话),以及由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发包人无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
39.索赔
39.1 承包人索赔
39.1.1 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发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9.1.2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1.3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的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1.5项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1.4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承包人提交的最终合同价款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39.1.5 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发包人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39.2 发包人的索赔
39.2.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承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9.2.2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1)发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发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承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金额和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2.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3)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发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索赔要求。
(4)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2.4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第39.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当发包人开具了第36.1款所约定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发包人在开具竣工结算书后,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只限于开具竣工结算书至办理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期间所发生的索赔事件。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39.2.5 承包人应当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发包人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当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时,承包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28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发包人。
39.3 非索赔事项
以下事项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赔:
(1)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的约定办理;
(2)保险事宜之索赔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40.保险
40.1 人身财产损伤和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当对与本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因施工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当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当负责人士所导致。
40.2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