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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免疫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信息化管理、人员补助、冷链建设及运转等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免疫规划的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提高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补助标准。接种单位接种一类疫苗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基层医务人员按照每接种1剂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给予3元的标准补助。在中央和省财政对基层医务人员补助的基础上,城区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县(市)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费用。省、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申报审核工作制度,各项补助资金实行据实结算。

  四、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基层预防接种网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整合资源、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的要求,充分考虑人口和地理因素,整合预防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既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又要加强业务用房、设备等硬件投入,全面完成标准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将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作为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卫生服务已经覆盖的县(市)区、开发区,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暂未覆盖的城(镇),原则上按照拟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范围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承担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所(室)应符合《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中预防接种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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