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健康教育:可设置专用的孕产妇、儿童保健宣教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宣教材料。
6、信息管理:设有信息统计科和档案室等。
(二)临床科室:根据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科室,包括产科、妇科、儿科、新生儿科等。
(三)医技科室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B超室、心电图室等。
(四)其他科室包括药剂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及行政科室等。
三、业务用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卫生学要求,依据安全、适用的原则,进行规范化建设。建筑主体宜采用框架结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出入口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处;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一)县级妇幼保健院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200平方米;县级妇幼保健所(站)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医技和其他科室业务用房面积按本级综合医院用地指标相应增加。原则上一般病床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母婴同室按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一般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三)承担妇幼卫生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常规培训人员数量、频次,按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
四、基本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院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仪、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婴儿体重计、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X线机、综合手术台、麻醉机、电动吸引器、救护车、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红蛋白测定仪、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电冰箱、高压消毒设备、健康教育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所(站)应配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
五、人员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