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意见
(锦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伤害,保持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4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普及群众性卫生救护常识,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必要的自救和救援他人的有效手段,是挽救生命的关键步骤。由于突发事件发生时专业救护人员和医疗救护人员到达现场需要一定时间,一些事故受困者和伤员不能在第一时间逃生和得到抢救,或因对伤员急救、搬运的方法不正确,造成伤情加重甚至死亡,加大了事故的损害程度。如2008年11月11日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造成4名大学生跳楼身亡就是典型的例证。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事故死亡或致残者中,2/3的人是因为不懂避险逃生常识和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而造成的。因此要对相关人员群体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受培训者掌握简单的医学知识、救护技能和避险逃生常识,以便遇到事故伤害时能够迅速避险逃生和自救互救,为专业救援创造条件,使事故受害者的死亡率和致残率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高度重视,确保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培训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驻锦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当作本辖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将其纳入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范畴。各县(市)区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本地实际执行;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参加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卫生等专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相关人员的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培训工作情况列入政绩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