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工作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一)培训对象。必须接受培训的对象有: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员、客运司乘人员、煤炭从业人员、建筑人员、游泳场(馆)救生人员、导游人员、民用航空行业相关人员、电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的对象有:各大(中)专院校师生、机关干部、企业职工、服务行业人员及相关需要救护培训人员等。
(二)培训规划。全市从2009年到2011年,拟用3年时间完成对上述培训对象的救护培训工作(必须接受培训的对象培训率要达到100%,应当接受培训的对象培训率要达到60%以上)。
(三)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外伤后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四大技术和心肺复苏,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符合相关行业特点的基本救护知识技能和意外事件的现场处理方法。
(四)培训形式。培训采取救护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安、交通等特殊团体,可根据需求提供应急生存训练课程。
(五)组织实施。
1.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协调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培训计划和确定各单位培训时间和内容等。
2.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具体负责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教学及管理工作,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制定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课时和教学质量,并负责提供教学场地、教室和教学师资力量以及培训的日常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对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培训时间每期为16课时(具体培训时间视培训对象,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做适当调整)。
5.参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六)培训要求。
1.各参训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主动与市红十字会商定培训事宜,并按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2.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8〕54号)规定标准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参训单位要本着自我防范、自我保护和对他人生命进行救援的宗旨,高度重视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有关部门应将该项培训作为岗前培训内容,纳入上岗考核体系。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