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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区域代理商及项目县经销商推荐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区域代理商及项目县经销商推荐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农机科函〔2009〕3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各市、州农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做好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使补贴机具在流通环节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购机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08〕190号)要求,我省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区域代理商及项目县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推荐,与项目县农机局协商一致,报省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代理商及项目县经销商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经营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农机产品展示和存储场地及一定的机具转运能力;

  3、具有相应的经营人员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周转资金,区域代理商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5、具有良好经营服务信誉度。

  二、推荐程序及数量

  1、项目县农机局按照经销商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提出经销商候选名单,农机生产企业从候选名单中推荐经销商。经销商限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推荐,每个县经销商数(包括保留资格的2008年定点经销商)大县3-5 家,小县2-3家。企业推荐后,项目县农机局将经销商推荐名单报市州农机局,市州汇总后报省农机局。

  2、凡2008年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区域代理商和定点经销商的农机流通企业,无违规记录和用户投诉的,原则上保留2009年区域代理商和项目县经销商候选资格。

  3、区域代理商由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向省局推荐,并出具企业授权委托书,每个企业推荐不超过2家。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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