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和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
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通过科学的监管措施,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我市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二)全面清除非法运营的轿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等其他社会车辆和无营运证照、套用、伪造运营证照或车辆牌照的客运车辆(套牌车)。
(三)重点治理主要线路、车站、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对于私自喷涂出租车标识(黄杠)、私自安装计价器、顶灯等出租车标识的车辆在3月25日前必须更改为原色和拆除出租车标识,逾期不纠正的车辆,一经发现按非法营运车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