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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受市长委托,办理市长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受理事项,负责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单位,作为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网络成员单位,负责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交办的受理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办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决策、指令,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各网络成员单位为执行处置部门;形成统一调度、配合协调、反应快速、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 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服务第一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四)依法行政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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