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及省资金支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学研合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扶持。对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上述项目,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财政局等办理)
二、促转型
第六条 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积极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支持我市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和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节水、节能、节材工艺以及综合利用废料、废气、废水(液)等加快产业升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重点扶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办理)
第七条 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从“小、散、弱”转向集群发展。加快推进我市“4+4+1”园区整合工作,突出园区产业特色,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举措,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配套工业,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积极申报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争取省经贸委扶持三灶医药、香洲打印耗材、平沙游艇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第八条 促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品牌经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代工型中小企业自创品牌,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建立自主品牌结合起来。市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同样奖励;对我市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以及珠海市的重点出口品牌企业给予奖励。(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等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