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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严格执行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清理核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率等,尽最大可能减轻企业负担。(由市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分别牵头,会市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办理)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开拓、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五、上增量

  第二十条 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大力扶持和促进本地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以扩大内涵的增长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经济总量。根据拟出台的《广东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拟创业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给予办理证照费用补助,提供创业人员社保费资助等。完善重点中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建设,将占地少、用工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型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统计入库。提升市、区、镇三级中小企业初创代办服务,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一条龙”服务。(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发挥我市的地域优势和环境优势,重点针对欧美、日韩开展先进制造业招商,针对港澳开展现代服务业招商,针对长三角、环渤海湾等地区开展对内招商。落实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制度,项目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3‰计奖,超过1亿元部分按5‰计奖,对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牵头,会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等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总部经济。市级财政自2006年起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吸引世界500强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市设立经济总部、研发中心和服务外包基地。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土地、低于现行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执行。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1-10万元住房补贴。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建设我市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和高级商务区,打造总部经济基地。(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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