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发〔2008〕84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盟经济社会保持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我盟房地产市场规模随之不断扩大。为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支持力度
(一)减免居民普通住房交易征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购房面积在 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税率下调至0.75%,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维持3.0%不变;对个人销售或购买自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自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下调首付比例,加大房贷支持力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15%。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浮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1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按购房价款的85%予以放贷。
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普通自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结清贷款后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购房人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四)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征收时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简化二手房交易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