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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七)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收费进行清理。没有政策规定和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含各种形式的保证金),可以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
  三、加大政府拆迁力度,积极鼓励货币补偿方式
  (八)做好拆迁宣传工作,加大政府拆迁力度。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被拆迁户的宣传、动员和安置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危旧平房和城中村、城边村平房改造项目,要加大政府拆迁工作力度,由政府主导拆迁工作,由各级政府安排适当的拆迁资金,组织专人进行拆迁,改变过去由开发商主导拆迁而影响城区改造和拆迁的不利局面。拆迁后的净地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挂牌出让。
  (九)拆迁安置鼓励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积极鼓励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对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免征买方契税。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十)加大房地产建设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规范化经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商品房开发全过程的监管,尤其是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开发、规范化经营。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运作不规范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理,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
  (十一)设立房地产银行专户,专款专用,降低金融风险。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和房贷资金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由银行根据工程进度监督其将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降低金融风险。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十二)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对全盟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进行全面摸底,适时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各旗政府投入资金从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中收购部分小户型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或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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