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2009医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
其 它
第十三条 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与其它几项互助保障费互相补充,统筹调剂。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的比例。
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且按月缴费的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已中断缴费的不能办理参保手续,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社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失业职工总数的60%。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09年3月修订)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精神,按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法相衔接,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现将《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享受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均可参加。由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原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80%;其他人员可通过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社区的参保人数不得低于本社区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6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集体参保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理。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退休人员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或社区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医保号,按EXCEL格式制作, 见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