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类型的疾病;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大疾病;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周岁(60周岁退休的除外)、男性已超过60周岁的;
6、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第十五条 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四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六条 不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规定的其中一类特种重病,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
1、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特种重病报告表和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调查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被保障人住院(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包括CT、磁共振、B超或病理切片等)、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
2、中心收到资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3、参保单位填写“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三联并盖章;
4、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随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帐号以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1个月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特殊情况除外。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二、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微环境受到损伤后导致造血功能衰竭,使全血细胞减少,表现严重贫血、感染出血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