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返还区政府(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
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 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制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导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制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该细则由村民全体大会或者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报市房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旧村改造住宅用房拆迁安置面积,原则按被拆迁的合法产权总建筑面积和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1.65系数核定包干,由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在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的建造年限和建筑面积,由各区政府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拆迁无产权住宅房屋后回购住宅安置房暂行规定》(温房管[2007]48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拆迁地段无产权房屋处理的通知》(温市规[2007]182号)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予以联审核定。
第十五条 经入户调查核实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联审核定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的汇总数和相关资料,由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报市旧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并作为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 旧村改造中的商业、办公等用房拆迁后的安置面积,由市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拆迁安置政策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政策规定年限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及现行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对旧村改造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村民,应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在村级包干的安置面积中统筹安排,照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