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育保险基本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的征缴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内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人员变动、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稽核监督等工作。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三)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8%确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四)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