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审批)管理机关
(一)对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以及其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实行备案管理,在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对于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速折旧”实行备案管理,在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三)对于税法第三十、三十三条规定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实行备案管理,在县级地税机关备案。
(四)对于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减免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税额抵免以及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文化体制改革、监狱劳教企业等实行备案管理,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在省局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备案管理机关,由市局确定。
(五)对于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机关由市局确定。
(六)对于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实行备案管理,在市局备案。
(七)对于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市局确定。
(八)对于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备案管理,在省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批)管理的时限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理截止日为次年3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审批)、年度审核的办法。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审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局在10个工作日内,市级局在20个工作日内,省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