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金额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4.7KW及以下兼用型拖拉机,保险费80元/年;14.7KW以上兼用型拖拉机,保险费120元/年。
2.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按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执行,保险金额10万元。年保险费665元,半年保险费399元。
(五)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机户投保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30%,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20%,农机户负担的保费不高于保费总额的50%。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农机保险开展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农机保险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六)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采取商业自营模式,承办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具体负责此项保险的承保、现场勘查和理赔等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
2.保险公司须以投保农机户为单位签署保单,不得以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运输型拖拉机投保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严禁将运输型拖拉机按照兼用型拖拉机承保。
3.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单据等资料,经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拨保费补贴资金。
4.保险公司须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
5.为了方便农机户投保,市、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做好宣传、组织等工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七)资金管理
1.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市(区)财政部门应逐宗审核保险单据资料,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在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暂时不足时,本级财政应先行垫付,不得拖欠,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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