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编制市区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专业机构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水口,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