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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好竣工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十二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市区城市排水规划和环保部门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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