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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一)国有土地
  对国有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和《辽阳市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指导价格以及其它补偿补助费等标准》(辽市建发〔2008〕4号)执行。
  (二)集体土地
  1对集体土地地上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22号)规定执行。
  2农村宅基地上有证房屋的拆迁补偿系数为1.0。
  3有效房证面积的确认:被拆迁房屋面积与所持房证面积相符的,按照房证面积确认;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所持房证面积的,按照房证面积确认,实际面积超过房证面积部分按无规划批准、无产权产籍住房补偿;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所持房证面积的,按照房屋实际面积确认,房证面积超过房屋实际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村农转非户,在每个有证住房的基础上,可以自愿购买不超过10㎡的优惠价格房屋。在回迁安置过程中,优惠价格房屋只能用于改善本人的住房状况,不得转让该优惠指标。在享受面积不超过10㎡优惠价格房屋的基础上,可以按市场价格自愿购买超出优惠价格面积的房屋。
  5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规划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无产权产籍的房屋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一类房屋480元/㎡, 砖混结构二类房屋400元/㎡;土坯结构房屋320元/㎡。
  (三)住房困难户安置
  1本村农户(以户籍为准,下同)和本村农转非成员,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10年以上,下同)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共同确认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给予还建;在非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河东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以优惠价格代建。
  2本村农户和本村农转非成员,持有独立户籍,长期居住在本村,现有有证房屋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不足45㎡;父母与已分户或具备分户条件的已婚子女一起生活,其现有有证住房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户均不足45㎡,经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户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45㎡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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