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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各2份,电子文本1份;

  (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四)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需提交调研和论证材料以及广泛听取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意见的情况材料;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以及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关科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径送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上报材料应装订成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所规范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文件所规范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制度创新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在3日内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的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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