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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

  (四)建立健全“双零”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城乡“双零”家庭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具体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村)申报,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示被认定的“双零”家庭。

  (五)实行“双零”家庭动态管理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双零”家庭进行专项调查登记,在就业信息系统中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对辖区内认定的“双零”家庭按旬进行走访调查,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双零”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前3个月按月进行跟踪回访,再次失业后要继续及时提供再就业援助,并将相关情况在台账和数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台账与数据库信息一致,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六)对“双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之后又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本市“双零”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信誉良好,并按时还款的,确因经营需要,可再享受1次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和1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

  (八)对吸纳“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九)对于灵活就业或从事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益性岗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双零”家庭成员,经公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剔除个人应负担部分后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十)努力扩大政府差额购买岗位的数量,建立政府差额购买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对安置“双零”家庭成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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