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参保居民补助标准及医疗待遇的通知
(葫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2007年9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了较快的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还存在低保和特困居民缴费压力较大,部分参保居民认为医疗待遇水平偏低、政策缺少足够的吸引力,以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规模较小、条件有限,难以满足参保居民医疗需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群众关心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劳社〔2008〕8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政府补助标准及参保居民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在坚持个人(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原来人均不低于40元提高到人均不低于80元。
二、降低低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
下调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具体缴费金额为:
1、低保户居民。未成年人10元;成年人60元;老年人20元;“三无”老人个人不缴费。
2、低保边缘户居民。未成年人20元;成年人130元;老年人90元。
三、调整部分医疗管理规定
1、取消参保居民住院就医首诊制。即参保居民患病就医可根据本人需要在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并设定不同等级医院的医疗费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
2、取消首次参保城镇居民的年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与本人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即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超过医疗等待期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3、取消未成年参保居民医疗费报销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城镇未成年参保居民(含成年在校学生)不实行医疗费报销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其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确定为60%,其中: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60%,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70%。当未成年居民转入成年居民后,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对应城镇居民医疗费保险比例上浮一档,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