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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农民是指陕西省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指载货车自重)、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和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具体补贴车型及生产和销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发布。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在全省范围内,我省农民可在财政部等部委公布的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购买公布的补贴车型,均可在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2009年3月1日至本方案公布实施日之间,我省农户购买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汽车摩托车也可在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宁强县、勉县、略阳县、陈仓区 4个“5·12”汶川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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