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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 方式,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对不具备乡级兑付条件的,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财政局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各市(区)、省管县补贴资金规模,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50%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部配套资金,预拨到各市(区)及省管县财政部门,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月15日前,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市(区)、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经委)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经委)、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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