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1.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银行应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与建筑业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断扩大银行授信额度和企业借贷水平。建筑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部门大力推进银企合作,适时举办推介及授信签约活动。银行可以采用项目贷款形式,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
2.扩大社会融资。努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广泛吸纳社会自然人资本。建立地方建筑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积极推动成立建筑业信用担保公司,专门服务建筑企业,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五、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1.搭建人才培养的社会化平台。各级政府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财政扶持计划,在培训机构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及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经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市人事、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高级人才资助力度,每年为建筑企业新增80-100名高级工程师、300-500名工程师。加大建造师报考、培训力度,力争建造师考试合格率每年增幅不少于15%。各级劳动、扶贫、农业等部门,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筹考虑专项培训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2.大力培养和引进经营管理人才。政府每年举办建筑业高管人员培训班,组织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开拓视野、开阔思路、提升素质的机会,培育我市建筑业的领军人物。引导建筑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人员属于我市建筑行业紧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执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市级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1.支持我市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切实规范本地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对擅自提高资质等级和建造师等级要求或以高等级质量奖作为限制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市域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我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承包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本市施工承包企业作为承包人。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在我市施工承包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中进行发包。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如邀请我市施工承包企业参与投标,且由我市施工承包企业承包施工的、或直接发包给我市施工承包企业的,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企业作为技改投入。鼓励骨干企业开展联合竞争,对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项目,骨干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对技术要求高、市属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骨干企业与省内外企业联合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