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2日)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综合治理
第三章 超限车辆通行规定
第四章 超限车辆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 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