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席会议由安监部门牵头,由监察、工会、公安(交警、刑警、治安)、发改、经委、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卫生、工商、质监、邮政、铁路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或根据成员单位的要求临时召开,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完善案件交接程序。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形成“信息共享、动态监控、联合执法、及时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12.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于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载监控终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提高监督检查效果。按照《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81号)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登记等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
1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工艺、技术、装备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共同编制试车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并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技术转让方认可同意,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现场核查验证,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告知书,未取得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前,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试生产。对违法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停产整顿,依法进行查处。
七、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