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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8-2009年城市除雪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除雪的质量标准

  1、城区主次街路、广场、桥梁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其他街路及“门前三包”区域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运雪路段的积雪要在雪停后48小时内清运干净。

  2、除雪质量达到无空段和漏段、无雪条和冰包。快慢车道要露出道路标线、路边石,外运积雪按指定地点排放;住宅小区道路积雪要堆放在不阻碍居民通行的部位;市场摊区积雪不得在市场摊区内堆放,必须组织外运到指定地点;“门前三包”区域及人行步道的积雪要整齐堆放在路边。

  四、具体要求

  1、连山、龙港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把除雪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健全除雪指挥机构和除雪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除雪工作。

  2、各级除雪指挥部要切实做好除雪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各级除雪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深入驻区单位进行宣传动员,调动其参与除雪工作的积极性。要在12月1日前,将主要街路(专业队伍负责)的人行步道和一般街路、住宅小区等部位的除雪任务进行科学划分,分配给沿街各单位,同时要签订除雪责任状。要注意天气变化,安排好人员值班,做好除大雪和休息日除雪准备工作,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反馈信息。

  3、各级财政要将除雪所需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除雪工作的正常进行。

  4、气象部门要及时掌握和提供降雪预报情况,通过政务专网和短信平台及时发布降雪信息,便于除雪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和方便市民出行。

  5、公安交警部门在降雪后的除雪过程中,要加强车辆的疏导工作,确保除雪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车辆的通行。

  6、市双拥办、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要协调驻葫各部队积极参加城区除雪工作,作为重要突击力量,承担重要部位的除雪任务,为第二故乡建设做出贡献(驻葫部队清雪任务附后)。

  7、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增强市民的参与意识,及时报道除雪工作动态,对积极承担除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承担除雪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采取相应办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雪信息。

  8、市、区除雪指挥部组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城区除雪工作情况认真检查,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不按时完成除雪任务或者不承担除雪费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每场雪除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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