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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2009-2012年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2009-2012年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2009-2012年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2009-2012年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和贫困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农村重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收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争取到2012年,帮助全市25个重点贫困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4180元增加到7850元,年均增长17%;将市定年人均纯收入45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减少12万人,年均减少3万人;对重点贫困地区的103个贫困村分4年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在重点贫困地区新建温室小区700个,新增设施农业面积7万亩,年均增加1.75万亩;移民扶贫356户,争取转移贫困劳动力2000人;为8000个贫困户新建生态能源沼气池。

  二、发展原则

  (一)完善扶贫开发战略和政策体系。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将扶贫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县级按比例配套。

  (二)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提升产业化扶贫水平,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优先支持温室建设,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和工作机制。推行参与发展设施农业的贫困户到户补贴政策,建立贫困村发展“互助金”,促进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扶贫对象的确定、资金的安排、项目的确立要让群众参与、知情,尊重群众的选择,确保贫困地区社会稳定。

  (五)突出对重点贫困群体的扶持。优先支持单亲贫困母亲、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的特殊贫困群体,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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