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商贸[2009]164号)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开拓农村市场、满足农民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期4年,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家电下乡组织领导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要高度重视,要将家电下乡列入特殊性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制订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充分发挥市有关行业协会和各区县商业联合会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实施。
二、做好销售网点备案管理
做好销售网点备案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区县商务委(经委)要积极承担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备案申请,认真做好销售网点备案。
(一)加强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的审核
1、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在本市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有营业执照的网点。
2、必须配备电脑并能上网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以下简称“家电信息系统”)。
3、必须能开具税务发票。
4、必须具备为农民购买家电提供完善经营服务条件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备案程序
1、中标销售企业在沪总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批发代理商,持营业执照和中标销售企业的授权书,向机构所在区县商务委(经委)申请备案。
2、终端销售网点持中标销售企业的授权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等,向网点所在区县商务委(经委)申请备案。其上级公司或批发代理商也可为下级终端销售网点统一申请备案。
3、区县商务委(经委)对终端销售网点逐一开展实地考察,确认其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4、区县商务委(经委)要将审核意见录入家电信息系统,并在系统中完成是否对销售网点予以备案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