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科政发【2008】11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研究同意,现将《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
《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科普基地依照
《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 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