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
《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五)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须经主管单位推荐,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宣传能力情况);
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
4.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
(二)申报及受理时限:即时申报,受理回复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申报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审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联合发文命名为“大连市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科普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工农业园区等)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院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