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开展针对性强、易被公众接受的特色或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形式,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各种“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五章 科普基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可按《大连市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大科政发[2005]5号)有关规定,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要件、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按照国家财税[2003]5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六条 经评审认定的市科普基地可优先申报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的工作指导,积极承担科普项目和各项任务,开展科普活动,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的工作联系,紧密配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要在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科普活动的图片、声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科普基地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器具的技术研发,科普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项目,依据《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89号),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