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葫芦岛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葫芦岛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葫芦岛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社会救助公正与公平,解决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困难问题,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农村低保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低保相关规定实施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水平平均值的农村困难家庭。实际受益水平是指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水平。
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认定低保边缘户身份,组织落实专项救助政策,并负责统计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人数、额度等。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