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标要求:自治区从本级福利公益金中安排0.75亿元新建148所乡镇敬老院,新增床位6000张以上,农村五保供养率达到35%以上。
2. 实施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3.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4. 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
5. 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五)设立创业基金。
1. 目标要求:自治区筹措资金10亿元,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支持返乡农民工修建村屯道路、农田水利、植树造林绿化及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技能培训工程。
2. 实施单位: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扶贫办、水产畜牧兽医局。
3.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4. 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
5. 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六)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支持。
1. 目标要求: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在6个月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适当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期限在12个月内。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出台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
2. 实施单位: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3.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4. 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
5. 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二、教育惠民工程
(一)目标要求。
1.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自治区财政安排普通高中助学金3500万元,对普通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每人资助1000元,每年资助3.5万人。
2.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
自治区财政安排9000万元,对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家庭、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特定人员给予学费资助,平均每人资助1500元,约资助6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