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大金湖典当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9〕26号)
福建省大金湖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及三明市经贸委初审意见收悉。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经审查,准予你公司经营地址由“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许洋路41号”变更为“福建省泰宁县东洲路65-105号”。
请持本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编号:35084A10007)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待商务部统一换发,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变更后15日内,应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分别寄送我委和三明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