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点)依次停放。未设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进入居民小区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停车泊位停放。货运和中型以上客车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期或者定期在居民小区内停放的,应当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乘车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通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交通管制等措施;根据城市交通状况适时调整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范围。
除因紧急情况实施的临时措施外,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严禁擅自以竞时、竞速等形式进行飙车活动;
(二)严禁穿着拖鞋、赤脚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时吸烟、饮食、使用移动电话等;
(三)临时停车时驾驶入不得离开机动车,遇有妨碍交通的情况须立即驶离;
(四)除严格遵守区域禁鸣规定外,晚上22时后至凌晨5时前,严禁在市区道路和居民小区鸣喇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需要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客时,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停靠,没有专用停车泊位的,可以在禁止停车或者禁止临时停车以外的道路右侧停靠。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停靠上下客应当即停即开,不得停车候客。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挖掘机、压路机等影响道路结构和通行安全的施工机械需要上道路行驶时,距离在2公里之内的,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于晚上22时后至凌晨6时前,经申请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上道路行驶;超过2公里的,必须使用运输工具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