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遇特殊情况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允许的非机动车和下列机动车禁止进入高架道路、隧道行驶:
(一)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二)带挂车辆、平板货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四)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五)可能影响高架道路、隧道结构和通行安全的其他车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隧道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掉头、逆行和非紧急情况下停车;
(二)任意变更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隧道发生车辆故障和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将机动车移离高架道路、隧道或者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距车后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且立即报警和转移乘车人员。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标明车辆位置后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摄像、照相、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