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各级经贸部门要主动牵头,联合农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彻底摧毁其经营网络,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高肉品质量,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严格实行“两证两章”出厂(场)制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生猪入场,对于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定点屠宰证书以及加工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的定点屠宰场,按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设区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厂(场)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病害猪肉销售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求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猪肉场所都要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贮藏(包括冷藏)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和经营无检疫检验证明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贮藏(包括冷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
(四)加强加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私宰肉病害肉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