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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县区对调整待遇各自承担资金部分要立即落实,确保现有退职人员的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落实完毕,2009年1月1日起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三、我市现有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调整待遇工作完结后,要充分考虑原为外地职工,现户籍转我市的老职工因素,做好调整待遇的后续相关工作。各级财政要对开展此项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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