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
为完善我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好农村低保边缘户生活困难问题,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与农村低保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实行专项救助,保持农村低保户与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均衡性的原则;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低保相关规定实施的原则。
二、低保边缘户的确定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和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确定,原则上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来界定,且患有尿毒症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梗塞)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等重大疾病的或居住危房、险房以及子女就读高中以上院校的困难家庭。
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对农村低保边缘户的救助项目主要包括医疗、子女就学、特困户建房、节日临时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