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8年下半年典当行变更事项集中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闽经贸函综合〔2009〕2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有关典当行:
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典当行变更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应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我委拟于1月份向商务部申请集中换发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请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已办理变更的典当行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不含封皮)寄送我委综合处。新证的领取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