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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招标条件,规范招标程序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政府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核准事项开展招标活动,确需变更招标核准事项的,须经原核准部门批准;民营资金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是否招标由民营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再核准招标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施工企业资质、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质量等的管理。
  (二)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标程序限时完成招标备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不得设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任何备案前置条件和内容。
  (三)严格招标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凡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确需先行进行招标的,必须按照自府发〔2007〕43号文件确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由业主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监督关口前移。对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国家投资项目,业主要提前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提前介入招投标工作,帮助和指导业主科学合理地设置资质要求及符合性条件,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规范招标信息的发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比选公告要在指定媒体发布;业主自愿的也可在其他媒体发布,但必须与指定媒体同时发布,并在公告中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名称和发布时间。中标候选人须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
  (六)严格执行低价风险保证金制度。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严格执行低价风险保证金制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内足额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低价风险保证金由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和退还,国家、省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和退还。
  (七)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范文本制度。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并不记名出售招标文件;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业主应在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时书面陈述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招标核准意见中予以明确。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
  (八)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原则上不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项目业主确需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需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陈述理由,获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比例,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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