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监管方式,防止违规行为
(一)切实防范借牌、挂靠投标问题。建立建设工程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采用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严格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及特殊技术工人压证施工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接受质询、答辩制度。加大对借牌、挂靠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属借牌、挂靠投标的,坚决责令其退场。
(二)坚决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严格执行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愿补足差额的除外)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半数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业主“期望值”(一般为招标控制价的90%)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或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围标、串标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在有关网站上曝光,1-3年内全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三)有效防止低价恶性竞争行为。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价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四、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招标金额较小的项目,经业主提出,可核准以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信息发布,必须在《四川日报》网站发布,并严格按照《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行为的管理,认真执行《自贡市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试行)》(自纪发〔2008〕57号)的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实行备案制和执业质量后评估制,加大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切实解决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五、强化中标后续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