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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个人按年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二)农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40%、5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止。
  (三)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统筹基金。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村集体对参保农民实行集体补助。集体补助的比例或数额由村集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村集体应当从经济积累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为村民预留一定的资金,用于参保农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补助。集体补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政府补贴用于建立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参保人员缴费总额的10%、区县财政每年按不低于参保人员缴费总额的15%安排专项资金,在各区县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养老金的支出,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的支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调整养老待遇的支出等。基金出现缺口,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收支平衡措施,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七)原按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以下办法并轨。
  1.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将其原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后,按本《通知》规定参保。
  2.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将原关系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清算后,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并从农保经办机构完清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调整。
  未申请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按本《通知》规定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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