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十)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乡镇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
2.下落不明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经农保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十一)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十二)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时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的,按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时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农保经办机构同意,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5年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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