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基金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后转存定期、购买国债、并定期盘点、收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历史遗留问题
1、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
2、近三年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等部门审计发现的应当整改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事项。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从2008年9月开始,至2009年9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0月-11月)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动员,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5月)
各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并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整改工作是否依法依规,未完全整改完毕的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正在抓紧进行,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无按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在检查中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通过本次检查,建立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健全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监督制度等,并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各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应对各自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连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统计表》(详见附件)于2009年5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8月)
市领导小组将对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按规定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纠正或制定了整改计划,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做好迎接国家和省领导小组抽查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