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安居住房的供应和销售
(一)安居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各地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居住房的申购(租)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每户受灾居民家庭限购(租)一套安居住房。
(二)安居住房销售可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办理。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安居住房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各地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居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注明“汶川地震灾区安居住房”。
(三)安居住房的销售和租赁价格按照《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8]2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地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安居住房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五)对口援建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和管理由当地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开发管理。确定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派驻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公司在职人员。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安居住房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或配建安居住房的,须确保按时交房,并保证住房质量。违者载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处理。
(二)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安居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安居住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按各适用处罚条款中最重条款规定的上限处罚。
(三)加强价格管理。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做好安居住房建设成本审核和销售(租赁)价格的核定工作,严厉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造价机构虚报(核)安居住房造价,坚决制止变相涨价、提价行为。